众兴财教育提示《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公司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也属于刑事犯罪。
众兴财教育新三板财务总监培训中之前在《出来混是迟早要还的--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后果》谈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且如何规避改风险。 今天想要谈谈在不规范企业中经常发生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
根据票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票据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众兴财教育新三板财务总监培训中讲到企业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虽然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作为企业在发展中早期阶段融资困难时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在拟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
案例:大东南违规票据融资
报 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 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2007年12月31日,发 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 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票据的;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众兴财教育新三板财务总监培训中讲到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利用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系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详细案列可以查询 大东南票据案)
对于申报新三板和IPO企业过往中时常有以上情况发生,企业应及早规范以上违规行为。如在报告期再发生此类事件必将收到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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