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此表示,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将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但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监管责任未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易酿成金融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通知》,是为了明确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总体原则,即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有利于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新三板财务总监培训)表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重心在公开市场,而作为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却基础薄弱,需要尽快补上这个“短板”。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同时,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担保、投资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措施提供支持,既能增强政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也能更有效地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如何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众兴财教育新三板财务总监培训),按照《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证监会主要承担以下三项职责:一是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二是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三是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运营机构一省一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为此,运营机构应具备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营运资金、专业人员、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以确保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公告运营机构名单并向证监会备案,已设立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已设立两家(含)以上的,要积极稳妥地推动整合为一家。
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如私募债等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对于存量的私募债,到期兑付了结。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市场,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时,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证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转让时,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8号、37号文明确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实行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通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间隔提出了基本要求,这与38号、37号文保持一致。
要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作为私募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有必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和要求,确保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要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通知》明确的最低标准。
不得为省外企业提供服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认为,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冲动强烈,个别市场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已发现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
对此,《通知》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发行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也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转让提供服务。《通知》发布前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已经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挂牌转让的,要限期清理。
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正在研究出台下列支持措施:
一是推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合作对接机制,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试点工作。
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活动,督促引导证券公司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投融资活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是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
四是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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